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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中宁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公告
2026-01-12    

  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,优化城市交通秩序,提升道路通行效率,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规范全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  

  一、规范停放要求

 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,应当在划定的地点按标示规范停放,排列整齐,不得影响市容。未设停放地点的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。

  二、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管理

  (一)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、锥桶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。

  (二)不得利用公共泊位摆摊设点、堆放物品、展示商品或长期停放废弃车辆(“僵尸车”)。

  (三)二手车经营商户不得长期占用公共停车位摆放待售车辆、放置广告标识或堆放物品,变相从事经营活动。

  三、违规停放处理措施

  (一)对未按规定停放的车辆,执法人员将予以劝导,责令立即改正。

  (二)对利用障碍物占用公共泊位的,经劝导逾期未整改或多次无效的,将对占位物品依法进行证据保存。

  (三)对二手车占用公共泊位的,经劝导逾期未整改或多次无效的,将对车辆依法实施拖移。

  (四)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,驾驶人不在现场或拒绝驶离,妨碍其他车辆、行人通行的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九十三条规定,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,并将该车辆拖移至指定停车场(中宁县西环路停车场、工业园区南区智健祥停车场)。

  四、社会监督与配合

  鼓励广大市民通过“12345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违法停车行为。沿街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商户应落实“门前五包”责任,主动劝导、维护门前区域停车秩序。倡导机动车车主在车内预留有效联系方式,便于紧急情况时联系挪车。

  请广大市民及驾驶人自觉遵守,共同营造安全、畅通、文明、有序的城市交通环境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中宁县公安局

中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

  2026年1月8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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